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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8 18:08:01 股吧网页版
三只松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三只松鼠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3.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5.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春节
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400,729,300 股(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 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 270,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91,162.50 元。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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