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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9:39:12 股吧网页版
利安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8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6月9日(星期一)。
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60,000股,并于2024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42,177,6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6,237,6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06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177,6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5户,分别为陈荣平、陈军、巢湖旗山中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山中智”)、傅志存、张磊、袁宏珠、舒谱琴、王婧、祁圣伟、欧阳东华、吴国儿、王国驹、邵敏、檀国民、余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5户,分别为陈荣平、陈军、巢湖旗山
中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山中智”)、傅志存、张磊、袁宏
珠、舒谱琴、王婧、祁圣伟、欧阳东华、吴国儿、王国驹、邵敏、檀国民、余
黛。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法人股东旗山中智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且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2、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军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
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4)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3、公司股东、监事陈荣平、余黛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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