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一定的税务、财务及会计知识;
(二) 洞悉行业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 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高效组
织架构的能力;
(四) 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聘连任。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在
对外投资、资产和权益处置运用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方面享有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关联交易除外)。本条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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