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
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
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应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以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于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
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经办、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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