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
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
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按权限进行审批。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仅限于互保单位、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位和其他确
有业务需要的单位,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属于子公司的,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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