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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23:37:23 股吧网页版
国林科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交易作出的声明与承诺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就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国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香鹏先生出具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国林科技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国林科技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国林科技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需国林科技股东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林科技的利益,对国林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国林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股份减持的承诺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本次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就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自国林科技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国林科技股份;

2、若本人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国林科技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国林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国林科技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就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国林科技股份;

2、若本人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执行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国林科技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国林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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