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96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96号
致: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70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国林科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国林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银邦化学持有的凯涟捷 91.07%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交易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12 月 24 日,国林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及相关议案;
2、2025 年 12 月 30 日,国林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及相关议案;
3、2026 年 2 月 27 日,国林科技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及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授权与批准
1、2025 年 11 月 28 日,银邦化学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事项。
2、2025 年 12 月 4 日,银邦化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付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2026 年 3 月 12 日,凯涟捷 91.07%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
市公司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交易标的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凯涟捷 91.0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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