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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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中国境内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作出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告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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