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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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福县海能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海能实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合称“本次作废”)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正式公布并实施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作废涉及的相
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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