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具
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
审部负责人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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