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 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八)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九) 其他相关材料。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通报事项进展。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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