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