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6 18:51:01 股吧网页版
宇瞳光学: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6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3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374,118,98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429,000 股后的
371,689,9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现金分红及转增股份总额、每 10 股现金红利及转增股本、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1)本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 股*1元=(374,118,981-2,429,000)/10*1=37,168,998.1 元(含税)。

本次实际转增的股份总额=(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 股*4 股=(374,118,981-2,429,000)/10*4=148,675,992 股。

(2)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37,168,998.1/374,118,981*10=0.993507元。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转增股份数量=本次实际转增股份数量/公司总股本*10 股=148,675,992/374,118,981*10=3.974029 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转增股份数量)=(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0993507 元)/(1+0.397402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
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分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为 2,429,000 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429,000 股后的 371,689,981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429,000 股后的 371,689,9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