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1 18:39:21 股吧网页版
宇瞳光学: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重 庆 苏 州 长 沙 太 原 武 汉 贵 阳 乌 鲁 木 齐 郑 州 石 家 庄
合 肥 海 南 青 岛 南 昌 大 连 银 川 拉 孜 香 港 巴 黎 马 德 里 斯 德 哥 尔 摩 纽 约 马 来 西 亚 柬 埔 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哈 萨 克 斯 坦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 、3879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 拉孜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 马来西亚 柬埔寨 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3879 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2 月为发行人出具
了《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于 2026 年 3 月下发《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22 号),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项:“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
主营业务收入 179176.31 万元、206479.00 万元、260469.76 万元和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