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下发的《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仔细阅读了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会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特别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词语简称或释义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为方便阅读,本回复采用以下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引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原文 楷体
募集说明书、本回复意见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44
其他问题 ...... 114
问题一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79176.31 万元、
206479.00 万元、260469.76 万元和 222771.19 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4416.23
万元、3085.49 万元、18356.12 万元和 18794.59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67%、19.60%、23.57%和 23.56%,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53353.18 万元、75297.23 万元、
88572.54 万元和 102090.2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90%、35.10%、32.29%和 43.22%,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36、3.33、3.35 和3.30,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74055.59 万元、61988.05 万元、61339.74 万元及 81686.86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6800.00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18%。
本次申报材料中 2022 年前五大供应商与 2023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2022 年前五大供应商存在差异,包括公司向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披露不一致,其他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金额也存在差异。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969.60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3792.95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27.15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为3105.88 万元、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 27189.50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7867.96 万元。公司均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产品竞争优势、产品结构、成本变动、客户需求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信用政策变动情况、坏账计提政策、账龄分布占比、期后回款、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说明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增高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报告期内存货规模和结构、库龄、订单覆盖和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可
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期末余额变动是否合理,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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