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以下统称“高管及核心人员”):
(一)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四) 子公司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高管及核心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
(四) 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状况、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指标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 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 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
(七)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五条 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基建计划和高管及核心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及核心人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分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方案,并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方案范围内负责绩效薪酬具体发放。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有关岗位的职责、重要性、职业风险以及年度贡献要求情况等,拟订薪酬分配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和补助方案、薪酬方案,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实施;
(三)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审查、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用途及确定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可以调整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之间的比
例。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由公司发给董事津贴及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再发给董事津贴及补助。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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