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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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6)第003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公司”)的委托,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仙乐健康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2、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仙乐转债”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仙乐健康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11月11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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