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尚杭律专字 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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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17F
Floor 17, BlockA, UDC Times Building, 8 Xinye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尚杭律专字 006 号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和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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