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公司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 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动;
(二十一)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二)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三)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