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壹网壹创: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以上条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