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1月)
为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各关联(连)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关系
第一条 公司关联(连)人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2)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连人”)。
第二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
曾是公司和/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的人士,例如总经理(总裁))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任何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以下简称“基本关连人士”);
(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兄弟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其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