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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8:38:23 股吧网页版
米奥会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需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要求的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 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除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需通常居于香港。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同时,也应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指有关人士具有香港或海外认可的专业会计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指有关人士透过从事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或是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 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 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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