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前款所称“证券”,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
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及为公
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且不涉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径行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相应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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