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贝斯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
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