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 担保。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 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九)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担保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
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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