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具体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确定的为准。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诚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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