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
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内审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培训等方式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以决策者的身份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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