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目 录......2
释 义......3
正 文......6
一. 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6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7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7
四. 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9
五. 结论性意见......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贝斯美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金诚同达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人员
本次调整 指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020 第 0903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事宜,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贝斯美的股票,与贝斯美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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