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6 17:08:40 股吧网页版
贝斯美: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6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6-007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峰先生进行立案。陈峰先生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陈峰先生:

陈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继铭、钟军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拟决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上述《告知书》拟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