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09 号
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陈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陈峰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
106,062,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7%。2024 年 8 月 30
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 2024 年三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条、第 5.1.1 条、第 5.3.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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