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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7:36:02 股吧网页版
贝斯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
营计划和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当地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按照其在公司所
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应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根据经营需要,通过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且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奖金等并予以发放。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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