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职能,投资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人选应当事先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履行选聘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审议拟任董事会秘书人选任职资格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截止起算。
第九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事先将该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未提出异议的,
董事会方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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