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五)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
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本公司权益的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公司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
(九)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情况;
(十)股权激励情况;
(十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款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拟对相关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