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纳克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1 名。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所属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
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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