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审计委员会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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