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为: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其中,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公司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 短期投资
1、 委托经营或理财;
2、 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 长期投资
1、 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 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 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免于披露或审议的情形,免于披露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 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含),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总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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