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负责提供年报所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 歧义等情形,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
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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