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
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授权下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细则第七条关于不得担任总经理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辞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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