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
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勤勉尽责,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相关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 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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