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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