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三)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四)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即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总经理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总经理及/或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章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十条 本章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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