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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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电声股份”)的委托,担任电声股份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广东电声市场
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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