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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20:00:21 股吧网页版
斯迪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满三十六个月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交所报送下述资料,深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 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第十六条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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