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章程》。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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