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
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议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