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第4项目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 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前述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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