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1、由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2、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低于50%,但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有权委派或更换其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参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股东会(仅有一名股东);可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制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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