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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46:04 股吧网页版
斯迪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运用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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