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部门或单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登记方式。证券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证券法务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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