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第二部分 正 文 ...... 6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程序 ...... 7
第三部分 结 论 ...... 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久量股份、本公司、公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
指
司 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试点指导意见》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持股计划》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 久量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 指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受久量股份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担任久量股份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量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久量股份已向本所及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五)本律师同意久量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久量股份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久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亦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 年 1 月 10 日,久量股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事宜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5 年 1 月 10 日,久量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健、卓楚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